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投标人必须具有专用车辆设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不接受代理销售商投标 ;
4. 所投车辆投标时须已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
5. 提供投标人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6. 投标人所投车辆必须为国Ⅳ标准.
7. 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公司或法人)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未因嫌违法违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且未在招投标活动、履约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被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投标人。(备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中需对此条款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一旦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无条件废标。)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小企业联合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