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管理,节约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任职、专门业务、初任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计划(包括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费是指各单位开展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费是指用于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