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城函〔2015〕9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粤建城〔2014〕119号)文件要求,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和转运站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我厅委托广东省政路环境卫生中心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评价的范围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各市、县已按照无害化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但未经国家或省级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生活垃圾转运站:纳入省重点督办的71个县(市、区),包括澄海区、潮南区、潮阳区、曲江区、潮安区、云安区、阳东区、揭东区、电白区、清新区、梅县区等11个区的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包括市县城区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二、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和转运站的等级评价分别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2005)、《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2010)、《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 156-2010)。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环保验收,投入运行一年及以上,有关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填埋场须完成渗沥液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
三、评价程序和进度安排
(一)自查整改:2015年5月20日 - 6月10日
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垃圾转运站运营单位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组织对纳入2015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级评价范围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评价。
(二)申报受理:2015年6月15日 - 11月10日
省级评价受理单位为广东省政路环境卫生中心,各地级以上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后直接提交广东省政路环境卫生中心(各项目评价表格可直接从省环境卫生协会网站www.gd-esa.com下载)。
(三)省级评价:2015年6月15日-12月10日
省环境卫生协会将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分批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提出评价建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公布评价结果。
四、资料要求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
1. 申报资料:地级以上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关于无害化等级自查自评报告,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表》(附件2,含3个表格)、《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表》(附件3,含5个表格);
2. 现场准备资料:项目立项、环评报告、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等;最近一年的原始运行记录及台账,包括进场垃圾数量、药品、辅助原料和油料消耗量,关键设备维护记录等;完整的历年环境监测报告,包括最近一年中运行单位内部的监测和检查数据、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等原件。
(二)生活垃圾转运站
1. 申报资料:地级以上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关于等级评价的报告,自查自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表》(附件4,含3个表格);
2. 现场准备资料:项目立项、环评表、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最近一年的运行管理资料,包括垃圾转运量、燃油料消耗记录、车辆及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事故及其处理记录,消杀记录,管理手册等;环境监测与检测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工作,切实加强设施运营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纳入等级评价范围的收运处理设施须在今年内完成自查整改和等级评价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申报国家无害化等级的重要依据。
(二)获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和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其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相关补助资金。